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10月18日9时30分,青岛市李沧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生产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工人张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于2023年10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张某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发证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总经理崔某询问笔录、张某某身份证用于证明张某某确与该公司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有总经理崔某、工人张某某询问笔录,用于与现场照片、视频形成相互印证。
2023年10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青岛市李沧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