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游泳未劝阻,悲剧发生难脱责
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酒后游泳未劝阻,悲剧发生难脱责
老娘舅法律和人情并用化解纠纷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曹昕怡
日前,秀洲区司法局王店司法所联合多部门调解了一起因聚餐饮酒后游泳导致溺亡的意外死亡赔偿纠纷。
王某曾经在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结识了程某等6名工友。去年7月20日中午,王某邀请6名好友在自己的住处喝酒聚餐,饭后不久,7人就相约至附近的一条河道内游泳。不幸的是,王某游泳时突发意外溺水,当时同行人员立即将其救上岸,并第一时间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可惜的是,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现场勘察后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于是,王某家属要求同行聚餐游泳的6人进行赔偿。
据悉,30岁的王某是山东省曹县邵庄镇人,原系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具体工作为工地保安,2023年6月20日入职,2023年7月10日离职。与程某等6人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时结识,7人系朋友关系。事发后,由王店司法所牵头,与王店派出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解小组,通知死者家属和一同饮酒的6名当事人到场调解。
去年7月26日,在王店司法所和王店派出所对接介入下,死者家属与程某等6人在王店司法所展开调解。死者家属认为,王某与程某等6人聚餐期间有互相劝酒行为,且在饮酒后没有制止王某下水游泳,没有尽到保护义务,故要求其余6名当事人赔偿人民币30万元;程某等6名当事人表示,大家对好友王某的意外都很悲痛,考虑到王某家庭的实际情况,愿意进行赔偿,但对方提出30万元的金额,即每人5万元的赔偿款,金额较大,各自的经济状况无法承受。
面对调解情况的变化,老娘舅采用了讲法律又讲人情的调解方法。王店镇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姜颖向在场人员普法:“明知醉酒者不胜酒力还要劝对方喝酒,这是一种强迫性劝酒行为。没有将醉酒者安全送回家或送医,饮酒者酒后驾车或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以及邀请或劝未成年人饮酒等行为,共饮者都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一方面,老娘舅向程某等6人说明在聚餐时同伴因醉酒身亡,酒友需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老娘舅对死者家属表示同情理解,但考虑到程某等6人的实际情况,希望死者家属面对现实,以尽早解决问题为中心,在补偿款方面适当让步。
经过调解劝说,双方最终同意做出一些让步,6名当事人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共同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此案。
【老娘舅有话说】
在饮酒中强行劝酒、灌酒或故意放纵饮酒,或没有尽到对醉酒者的保护义务,以及没有及时履行通知、协助救护、帮助等救助义务,致使醉酒者伤亡的,即使醉酒伤亡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他同饮者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者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